国科外〔2018〕9号
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委托开展港澳台科技
合作专项2018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
各有关科技厅(委、局),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主管司局,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11号),切实做好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工作,根据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2018年度工作安排及国家科技计划(项目)有关管理要求,现委托你部门(单位)组织开展相关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,其他项目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(以下简称交流中心)组织验收,项目清单见附件1。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项目验收工作安排
(一)验收项目范围
2018年度到期应验收的项目为合同终止时间(如申请延期,指经批复后的终止时间)在2018年10月31日前所有未验收项目。
(二)验收组织工作
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过程管理参照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外〔2011〕376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验收工作包括“财务验收”和“技术验收”两个部分。财务验收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负责(流程及要求见附件2),技术验收的组织工作由你部门(单位)承办。验收结论将在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工作均完成后由我司下达: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均通过,验收结论为“通过验收”;财务验收或技术验收如有任何一项未通过,则验收结论为“不通过验收”。
参照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》(国科外字〔2013〕200号)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对于委托你部门(单位)组织验收的项目,你部门(单位)作为验收工作组织方,应于会前至少5个工作日在国合专项管理系统中提交拟邀请的评议专家名单,经交流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。技术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,采取会议答辩验收或结合现场考核的形式进行。受委托的验收任务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,我司将组织或委托交流中心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备案,确保验收程序合规有效。
二、项目归档材料报送
技术验收会后一个月内,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提交以下验收材料:
1、《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》;
2、科技报告基本信息表 ;
3、《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报告》;
4、《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技术报告》;
5、项目科技报告承诺书;
6、《专家修改意见处理情况表》;
7、《项目基本情况与成效简介》(600字以内);
8、《项目成果宣传稿》(600字以内);
9、《项目展板宣传稿》(200字以内,并附2—4张相关照片)。
上述材料均要求提交电子版,其中,“3、7、8、9”项还应提交纸质版材料1份归档。
公开项目应登陆“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管理系统”(http://www.istcp.org.cn),在港澳台专项结题验收板块下对上述材料进行填写、上传,并提交组织(推荐)部门审核;非公开项目不得通过互联网填报,应下载“国合专项项目离线填报程序”进行离线填写,并将电子版从单机软件导出生成压缩包、刻录至光盘内,按相应密级报送要求报送组织(推荐)部门审核。
各组织(推荐)部门需及时在“国合专项项目管理系统”中对通过技术验收的公开项目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,确保填报完整、无误;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的纸质版验收材料(或光盘)后,还需再次进行审核并保管,连同每个项目的《项目验收意见书》(一式3份)、《项目验收检查情况表》(1份)一起,于12月集中一次向交流中心报送本年度本部门(单位)所有验收项目的验收材料,确保完整、齐全。
三、加强验收工作的监管
验收工作组织方应严格按照《细则》要求,在规定期限内对本部门(单位)负责验收的项目确定工作安排,并通知项目单位参加验收会。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,并按时参会。对于项目单位不配合验收工作安排,未经请示批准,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或不参加项目验收会的,应由验收专家组在验收会上给予“项目单位未提交验收材料,无故不参加验收会,此项目不通过验收”的验收意见。
请你部门及时转发本通知,并参照通知认真做好验收组织工作。
联系人:杨冰,呼万丽,罗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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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部国际合作司
2018年4月4日